入會相關
根據本會章程第9條規定,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不得享有會員權利;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
會員經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外,應繳清前兩年所積欠之會費,並繳交新一年度的常年會費,才可再次申請入會。
根據台灣人民團體法第5條規定
「人民團體以其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」,
其所稱「組織區域」係指人民團體組織所在及成員分布之範圍
人民團體之會員須設籍於該行政區內
持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,其居留地亦須設於人民團體組織區域內
因此,未具我國居留證之個人,不得為我國人民團體之會員
亦無法申請加入本會會員。